梅晶哲、戴优升 农业转型过程中的技术剥离:基于稷县植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研究(下)
来源:leyu乐鱼app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5-08-19 07:56:03
戴优升,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社会学系博士,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教师。
本文从农业生产中农民的技术应用困境角度切入,探讨农业转型过程中农民与农业技术的关系变迁。基于对河北省稷县植保技术推广的案例考察,本文指出,农业技术推广的项目运作推动了农业技术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通过重构农民的实践技术和提高现代农业技术的获取门槛,实现了专业相关知识对实践知识的替代;通过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断挤压以互助互惠为核心的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实现了技术服务中经济关系对社会关系的覆盖。农业技术的知识性剥离与社会性剥离,导致技术本身和技术服务与农民的双重脱节。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小农群体的现代化,应当重视小农户的技术需求,重构以小农户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最终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
如前所述,随着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制”的形式进行运作,农业技术与农民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本文接下来重点探究的问题是农业技术的使用主体如何从农民转移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的机制是如何形成的,即哪一些原因导致并持续维持着这种机制。
从技术政治的角度来看,技术的发明和使用背后是一个政治过程(易莲媛,2019)。正如马格林(2001:274)所言,“技术的发明既是对控制的需要,也是针对效率的需要,有时追求控制多于追求效率”。马格林(2001)对于美国高科技农业以及第三世界绿色革命的研究和斯科特(2004)对农业科学简单化逻辑的论述都充足表现了以垄断、控制与简单化治理为特点的技术的政治性。中国的社会变迁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呈现了一个对“技能、知识、技术掌控的再分配”的过程,技术或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或从一线生产者转移到管理精英层(艾约博,2016:2)。在当下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中,通过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技术主体实现了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
“项目制”的运作依托科层体制,遵循国家“发包”、地方政府“打包”、村庄“抓包”的运作机制(折晓叶、陈婴婴,2011)。在田野调查中,笔者发现当地政府的技术推广项目慢慢的变多地被“打包”给该县的一个农业科学技术公司——河北省蓝天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梦公司”),由该公司承接相关项目并完成技术推广任务。2014—2019年,蓝天梦公司陆续承接了2014年冬小麦“一喷三防”项目、2015年玉米中后期“一喷多效”项目、2019年小麦病虫害“一喷三防”项目等十余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项目。据了解,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同年依托企业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飞防服务中心与第一个农业飞防服务合作社。公司以“创新农业科学技术,服务农业生产”为宗旨,致力于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的研发、生产,以及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截至2021年,该公司共有无人机300余架,年服务作业量超70万亩。那么,为何当地政府会将技术推广项目交给农业科学技术公司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呢?有关部门认为,具体的“技术从上到下,谁来操作?农民实力不够,人和技术之间就出现了断层。现在落到哪里?应该落到合作组织身上”(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事实上,在“项目制”背景下,政府遵循代理人的逻辑,寻找能够顺利实施项目并完成验收的代理人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
一方面,农民的分散经营与逐利性使政府与其对接困难重重。为实现绿色防控的任务,政府大力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并提倡降低农药用量,但无论如何引导,都难以实现这个目标。作为利益主体,完全卷入市场经济的农民需要价格低且见效快的农药,但低毒农药“见效慢、价格贵”,“对老百姓来说还不如买高毒的,虫子很快就死了”(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而且,部分农民为了强化用药效果,还会私自增加农药的使用量,“不仅使玉米中了药害,土壤中的农药残留对下一茬农作物也存在较大危害”(农业局WJF,访谈时间:2019年7月17日)。因此,在政府看来,农民是“非理性”用药主体,不仅使用落后的喷洒方式,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农药使用量还居高不下,与政府的绿色防控目标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化防治符合政府的治理需要。首先,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充足的能力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政府要求相关公司“主要遵循几个标准:技术要好,服务要好,再一个就是无人机的数量,要能确保顺利完成项目”(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7月8日)。蓝天梦公司常年在当地作业的无人机近100架,1架无人机1天(按6—8小时计算)作业量可达500—800亩,承接政府的项目丝毫没有压力。其次,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的方式更加契合政府达成目标的需要。面对上级部门提出的“使用低毒高效农药”与“三年降低6%的农药使用量”的要求,蓝天梦公司负责这个的人说,作业过程中所用农药符合政府的指导标准,而且只要使用无人机进行喷洒,农药使用量自然就会降低,因为“用飞机打除草剂,用药量必须降低30%以上,否则农作物就会中药害”(蓝天梦公司LCX,访谈时间:2019年7月24日)。总之,在政府看来,农业科学技术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既能节省大量人力,有效提升施药作业效率,快速高效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又能严控用药量,在满足绿色防控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同时,提升病虫害防治效果,保障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顺利验收。因此,蓝天梦公司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当地承接技术推广项目的最佳代理人。
在“项目制”的宏观背景下,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落地并完成上级验收,就将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交由农业科学技术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近些年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农口的项目资金很多,项目也得找人干,搞得好当然给人家”(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但对农民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技术应用主导权的丧失。“以前都是通过你自己的经验,何时该施肥,何时该拔草,就下地去做。现在看到飞机在天上飞(喷洒农药),就给他们打个电话把我家的也喷了”(农民XGY,访谈时间:2019年8月15日)。看似自主性更强,但这背后隐含的是农民农业生产自主性的流失,这样的一种情况在病虫害防治高峰期间体现得更明显:“那两天大家都在用飞机,企业就让我等着,他也不拿我这五六亩地当回事”(农民LY,访谈时间:2019年8月25日)。如果说老一辈农民还可以依据自己的技术积累与丰富经验有效防治病虫害,那么当下的农民只能购买防治服务,因为错过最佳防治时间导致粮食减产减收,后果要由农民自己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任务的逻辑往往会导致项目执行结果与任务目标产生偏移(杨爱平、余雁鸿,2012;饶静,2017),政府的工作目标逐渐由技术推广转变为完成任务与项目检查验收,农民实际是否掌握或已经掌握多少技术不再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承接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仅在农业作业服务中获得农业生产的大量利润,也在现代农业技术中逐渐获得垄断地位。总之,在“项目制”的运作与实施下,资本进一步强化了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不需要也难以再掌握一整套完整的农业生产技术,而只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技术服务。就此而言,农业技术推广的项目运作促进了农业技术从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移。
技术具有知识性,农业生产者也需要掌握农作物的种植、管理与收获的知识。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劳动者依据经验累积而成的实践知识开展生产活动,比如,造纸匠通过听觉根据流水声判断纸的水分是否被压出,通过嗅觉根据气味判断纸浆是否发酵(艾约博,2016:50),农民则更多是按照父辈传下来的经验与自己的“感觉”从事生产,就像斯科特笔下的“米提斯”一般,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危险和坎坷都是熟悉的”(孟德拉斯,1991:150)。从中国的农业发展历程来看,相比于对乡土性、地方性知识的关注,作为国家发展宏大叙事的农业现代化则更加重视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叶敬忠、王为径,2013)。农业技术下乡也呈现为一个传统技艺(techne)与科学学识(episteme)(马格林,2001:304)、“土”与“洋”博弈的过程(Schmalzer,2016:34)。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标准逐渐取代地方经验,标准化的生产技术逐渐取代以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农耕艺术,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也逐渐替代了农民所拥有的实践知识。
农民的实践技术被重构,一是表现为用现代化植保设备淘汰农民的植保器具。2012年植保无人机在稷县出现初期就已经被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但大部分农民对其防治效果表示怀疑,多持观望态度。为了将飞防服务推广到全县,一方面,政府积极营造氛围,提升植保无人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13年,稷县政府在试验田召开河北省小麦“一喷三防”暨专业化统防统治现场会,“把所有能用的植保机械一字长蛇阵摆开,从原始工具到现在的机械,人背的、电动的、弥雾机、无人机,一项一项给他们介绍优缺点”(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会议现场不仅演示了植保无人机的实时作业过程,还比较了不同植保设备的参数性能和防治效率。这次现场会除了各级政府人员参加外,更是吸引了附近及过路的很多农民观看。“那次会议的教育意义太深了,我们用的喷雾器确实和飞机没法比”(农民LSP,访谈时间:2019年8月17日),这次活动对植保无人机在稷县的全面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免费服务的方式,强化植保无人机参与病虫害防治的示范效应:“我们找亲戚朋友,找村里低保户、五保户,给他们免费喷,做示范,让周边的人过来看”,并向使用者承诺,“效果不好不收钱,还给他们发赠品”(蓝天梦公司LCX,访谈时间:2019年7月24日)。这种做法进一步加快了植保无人机替代传统植保器具的速度。“用飞机打药很新奇,但觉着农药从上面洒下来都被风吹跑了,效果肯定不好。后来几个用了的人都说效果还不错”(农民LSW,访谈时间:2019年8月17日)。在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作为下,传统的植保器具逐渐在快捷、高效的植保无人机面前“败下阵来”,“飞机打药比自己扛喷雾器省时省力效果好”逐渐成为农民的普遍共识。
农民实践技术的重构还表现为将通俗的病虫害防治技术转化为专业的植保无人机操作技术。当应用植保无人机参与病虫害防治时,相对于具体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按照用药说明控制用量就行”,更为关键的是植保无人机的操作技术。植保无人机的操作具有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潜在危险源多、作业环境复杂多变等特点,因此,植保无人机对操作者(“飞手”)的技术要求非常高。首先,需要熟练掌握无人机的起飞、降落与平稳飞行等基本操作技能;其次,需要掌握喷幅设定、更换电池、机械保养等常用技能;再次,在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与地勤人员的密切配合,在什么地方拐弯、在什么地方返回等都需要根据地勤人员的指令和提醒操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根据温度、天气、地块等具体的作业环境合理设定作业路径、适度配置药液浓度、精准控制药液流量、灵活把握飞行高度与速度等,在既不损害农作物,又能最大效率地防治病虫害的情况下完成作业服务。
不是想飞多高就飞多高,想飞多低就飞多低,飞低了效果不见得好。你得看打什么作物,这都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验总结出来的。(蓝天梦公司LHQ,访谈时间:2019年7月23日)
可见,当飞防服务在稷县全面铺开后,农民不能也不再需要通过你自己的经验和细致观察防治病虫害,而只需要购买病虫害防治服务即可。在这种情况下,病虫害防治的用药品种、用药量、具体的防治操作均由飞手安排与实施,农民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已无用武之地。
首先,技术培训的门槛设置将农民排除在技术获得的范围外。政府部门的技术培训是农民获得农业技术的重要方式和主要渠道,在农业转型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技术培训提高了资格门槛,推动技术培训的主体从普通农民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2年以前,稷县政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的技术培训项目——“阳光工程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农民进行短期(4—7天)普及性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该项目每年的培训人数在1000人左右。而从2013年开始,农业技术培训项目的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任务和培训时长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详见表1)。培训从追求农业技术的大众普及转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有规定,就得找大户,种个三亩五亩的不算”(农业局LYL,访谈时间:2019年8月14日)。技术推广策略由“广撒网”转向“集中捞鱼”,“之前‘撒辣椒面式’的培训起不到太大作用,现在政策变了,只针对大户,大户更重视技术,培训效果也更好”(农业局LRJ,访谈时间:2019年7月6日)。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技术下乡的社会基础与实践目标也开始转移:其一,技术推广的对象不再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农民,而是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二,培训目标从技术惠及广大农民转向完成上级指定的任务,产生了目标偏移。
国家每年都要下达培训任务,我们实在没办法,只能不断降低我们培训项目的实施级别,要不然完不成培训任务。(农业局LXY,访谈时间:2019年7月12日)
需要指出的是,稷县目前有21000多个小农户仍在从事农业生产,而技术培训主体的变化将这一庞大的群体排除在农业技术习得的范围之外。
其次,飞防技术的门槛设置进一步加深了农民的技术鸿沟。蓝天梦公司采取分散经营、集中管理的模式,即个体出资购置公司研制生产的无人机,成为专业化飞防服务队的一员,公司负责购机者的技术培训与项目承接,并统一调度开展飞防技术服务。这意味着,只有购买该公司的设备,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培训,这无形中又提升了农民获取技术的门槛。新技术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出,成本颇高”,只有“富有的个体才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采纳创新”(罗杰斯,2002:253)。2017年,一架载重16公斤的植保无人机的裸机价格为3万元,自配10组电池的价格在4万元左右,加起来7万元左右的购机总价对普通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笔较大的开支,更意味着资金投入的开始。因为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仅3年时间,无人机载重量就从2014年的3公斤上升到2017年的16公斤,无人机的喷杆长度、旋翼数量等都在不断升级。“零件更新不及时,就和新机子没有竞争力,很快就被淘汰了”(购机者XL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2日)。为了提升作业效率和扩大作业面积以便尽快收回购机成本,购机者只能不断地投入资金,优化更新机械的零件配置。同时,购机者不仅要承担采用新技术的成本,还要承担技术失败的风险成本。一项新技术意味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创新者必须拥有一定的财富来弥补这种失败的损失”(罗杰斯,2002:253)。
我们给飞手进行技术培训,给他们找业务,但是谁打药谁负责,如果产生纠纷,需要他们自己处理。(蓝天梦公司LCX,访谈时间:2019年7月24日)
药液配置浓度过低导致防治效果差将由购机者负责为农户免费重喷,药液配置浓度过高、喷洒过程操作不当导致农作物中药害也是由购机者赔偿,在实践过程中,这类事件时有发生。新技术的采用与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紧密相关,高额的购机费用、无限的投入成本、不确定的风险成本和难以预期的回报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缺乏资本的农民面对的是难以跨越“技术鸿沟”。
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农业转型的加速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农业技术获取层面的“去小农化”现象逐步显现。凭借资本雄厚的先天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制造并提高技术门槛,依托专业的技术服务和强大的作业能力,在为农民提供作业服务的同时,也在现代农业技术体系中获得了垄断地位。相较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资本拥有方面还是在技术掌握方面,普通农民都处于劣势:一方面,农民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实践知识逐渐被淘汰,另一方面,困囿于自身条件与现有技术培训体系,农民难以有效获得现代农业技术。专业知识取代实践知识所形成的农业技术知识体系重构的过程,也是一个农民的技术知识性被剥离的过程。
技术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技术不仅存在于自然和人为的环境中,更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因为生产者的“社会生活——从家庭生活到邻里关系——都围绕着技能及其再生产而进行”(艾约博,2016:50)。传统上,由于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的稀缺、农业生产活动的连续性,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技术的不可分性等因素,农户之间通常需要通过协作才能完成耕作、收割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前都是一起,后来用机子收割,我们几家也会选择一个时间一起收割,一起装小麦,谁家没有拖拉机,就帮忙把粮食运回去”(农民XGY,访谈时间:2019年8月15日)。这种基于农业生产实践形成的“乡土互助圈”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周荣,2007:101)。随着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的形式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农民对于技术服务的购买与应用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经济交易活动,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逐渐取代了乡土社会中农民与农民、农资零售商、个体机手等主体基于农业生产形成的互助合作关系。
长期以来,稷县的农民基于家族、邻里等关系围绕劳动力与畜力的交换、水井的使用与维护等所采取的“换工”、“看青”(共同看守耕地)、“打更”(轮流看守农业收获物)、“搭套”(共用农业器具)(魏宏运、三谷孝,2012)等基于乡同体的合作关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业转型过程中,农业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关系并没有消失,基于人情关系、信任机制等建立的个体形式的熟人服务成为农民获取技术服务的优先选择(李俏等,2014;李虹韦、钟涨宝,2020)。由村庄内科技示范户、农资零售商等主体提供的个体形式的熟人服务仍处于以互惠合作为核心的乡土社会网络中,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服务双方本就互相熟识,互相信任,双方存在一种长期的赊欠关系,服务过程一般遵循先服务后结账的形式,即农业生产环节先由机手提供服务,等粮食等作物销售后再结算服务费用;其二,双方关系不限于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经济交易,不会随着技术服务交易的完成而终止,而是会延伸到日常生活中的互惠、合作等社会交换关系。
然而,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崛起和政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村庄内部熟人服务的空间不断被压缩。一方面,植保设备购置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向性扶持限制了熟人服务的发展空间。植保设备购置补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在2004年实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这项补贴具有普惠性质,“是敞开的,只要购买的机械在规定范围内就行,额度基本达到总价的30%”(农业局GSP,访谈时间:2019年7月29日);二是稷县为了打造能够承担全县植保作业任务的经营主体,由植保站专门申请针对于植保设备的购置补贴,这项补贴具有竞争性质,补贴发放主要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既有基础。
这个资金不可能都分给大家,没有带动作用。肯定是选发展好的,好上加好,从好到强。(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8月11日)
为实现“打造几家(组织)完全可以承担全县防控任务”的目的,这项补贴主要由全县为数不多的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详见表2),而村庄内个体形式的服务主体被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这不仅降低了熟人服务主体的发展积极性,也挤压了熟人服务主体的发展空间。
另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项目补贴也降低了熟人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上文谈及,政府遵循代理人的逻辑将技术推广项目交由具有完成项目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形式的服务主体被排除在外。更为关键的是,伴随着项目的实施,项目补贴进一步挤压了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以2020年稷县的小麦“一喷三防”项目为例,植保站根据实际情况与作业能力选择了4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运作代理人。依据项目资金的分配要求,参与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的农户只需以8元/亩的价格获得飞防服务,其余10元由政府项目进行补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项目支持,农户获得飞防服务必须支付至少18元/亩的费用。面对较大力度的项目补贴,原本持怀疑、观望态度的农户也开始放弃熟人服务,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飞防服务,以社会交换关系为本质的熟人服务体系逐渐瓦解,技术服务的获得与应用过程更多沦为简单的经济交易行为。
理论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技术服务体系仍然可以为农民提供服务,农民只需购买即可。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与农民只具有经济交换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及时有效回应农民的技术需求,甚至有排斥农民的现象。一方面,农民规模小而分散的土地特征与植保无人机的作业方式不相匹配。从无人机实施作业的客观效果来看,集中连片喷洒防治效果更好。2019年,蓝天梦公司完成的10万亩小麦作业项目中只有9亩小麦因为临近蔬菜大棚,“越冬蚜虫出来的早,……相同的药量下去效果不是很好”(蓝天梦公司LHQ,访谈时间:2019年7月23日),从而导致返工重喷,这种为分散农户提供的服务无形中会导致纠纷增加。从无人机的操作者来看,农户地块较小,无人机操作不仅麻烦,而且要求更高,“还没开始飞就要拐弯了,飞机刚上去就该下来了,用药、用水量都不好精准控制”(购机者XZP,访谈时间:2022年3月10日)。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地块分散、规模较小的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意愿比较低。
另外,在规模主体的技术需求面前,普通农民的技术需求被严重忽视。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规模主体和普通农民的技术需求往往集中在同一时间,在技术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优先选择向规模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我们都是长期的合作关系,沟通起来很方便,打药操作简单,效率很高。今天打这家明天打那家,来回车费都不够。(蓝天梦公司LHQ,访谈时间:2019年7月23日)
普通散户农民“没有办法,只能等着”,“等他们把那些大户都服务完,才能轮到(我们这些)小门小户”(农民DJP,访谈时间:2019年8月21日),这导致农民经常过了农时才能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影响土地的产出与农业收益。
总之,随着技术服务的普遍化,农民不再需要与其他农户合作,而只需要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就可以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全部任务,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互助合作正在丧失发挥功能的社会土壤。然而,当下的技术服务模式既不是植根于乡土社会的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也不是从乡土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个体形式的熟人服务,而是由外在于村庄社会体系的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在政府、资本等主体的共同作用下,以农民为核心的技术服务体系被打破,农民与其他主体以情感为纽带的互助合作转变为农民与农业科技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工具型交往,围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获得与技术应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逐渐被新的技术服务体系架空与消解。
以河北省稷县为例,本文考察了农业技术推广与扩散的历史变迁,以及不同主体提供技术服务的运作机制。研究发现,自1949年以来,农业技术的推广历经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力量主导、市场化改革时期的基层农资市场推动、农业转型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三个阶段,农业技术分别以组织嵌入、市场嵌入、资本嵌入的方式进入乡土社会并应用于农业生产。但是,农业技术与乡土社会的嵌入关系并不必然通过农民对农业技术的掌握与应用而实现。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无论是政府依托科层组织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推广农业技术,还是借助农资零售商等市场主体通过“农资销售+咨询服务”的形式推动农业技术下乡,农民都能将农业技术内化为自身实践技能,通过农业技术的在身性和在体化实现农业技术对乡土社会的有机嵌入。当农业技术推广以项目的形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时,农业技术实施主体由农民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就与农业技术日渐脱节了。
农民与农业技术的脱节根源在于对农业技术的知识性剥离和社会性剥离。一方面,重构乡土社会的地方性实践知识提高了现代农业技术的获取门槛,实现了专业知识对农民的实践知识的替代;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械购置、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断挤压以互助互惠为核心的熟人服务的生存空间,使技术服务转变为单纯的经济行为,从而导致技术服务过程中经济关系对社会关系的覆盖。最终,无论是在掌握农业生产技术方面,还是在获得农业技术服务方面,农民都处于劣势地位。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这一事实已然发生。
“劳动过程理论”强调,技术的获得不仅是劳动者谋生的工具,更是劳动者对抗资本控制的武器(王星,2022)。随着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现象的出现,农民的农业生产自主性逐渐丧失,对资本的依附程度也不断加深。在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农民必须应用一整套“技术包”:“你选了种子,就得用特效农药、特制化肥保证作物的生长,用专门的机械播种、收割,因为每一行每一垄的距离都是定好的”(农业局GSX,访谈时间:2019年7月8日)。每购买一项技术服务,就意味着本来属于农民自身的一项技能又被资本占有,从而导致属于农民的一部分利益被资本攫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或退出自主性的农业生产,被改造为替代性极强的“标准农民”,或受雇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业工人”,又或者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现金支出以购买各种技术服务,陷入“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伯恩斯坦,2011:40)。
本调的是,农民与农业技术脱节的本质是一个技术转移和技术再分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依赖于对技术的知识性剥离和社会性剥离。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虽然农业技术的实践知识被专业相关知识取代,技术服务的社会关系被经济关系覆盖,但只要农业技术依然嵌入乡土社会,就必然围绕农业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展开。当下,稷县的农民正在通过实践智慧重构与农业技术相关联的社会关系:无论是农户之间通过乡土社会的关系网络自发地将细碎土地连成片以便于连续作业,还是在村委会的引导下实现再组织化,提升与服务组织的谈判能力,降低技术服务的组织成本,都是在不断强化农业技术的社会属性。毫无疑问,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农群体目前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中国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技术诚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专业化等特点的技术服务也理所当然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占绝大多数的小农群体的现代化。在现阶段,如何通过农民的合作与组织化实现小农户与技术服务的对接,重构以小农户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而实现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农业现代化,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〇本文原载于《社会》2024年第4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